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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04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增强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处置的单位、个人和监管部门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国家对事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市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区(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政府、各新区(光明、坪山、龙华、大鹏)管委会分别负责区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和一般级别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应急处置工作。抢险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突发事故级别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特别是专业机构),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安全治理技术开发,充分利用现有类似行业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抢险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权威信息。

  (四)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风险形势

  1.风险评估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12.20”光明滑坡事故的调查报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在规划选址、安全设计、建设运营、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如,受纳场规划选址和建设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够完善;规划选址研究工作缺乏地质勘探和安全风险评估等基础信息分析,或对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等安全距离考虑不足;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挡土坝和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运营过程中未规范堆填,密实度、标高和边坡坡比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存在超高超填现象;日常管理和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薄弱,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不足等。以上因素容易形成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2.隐患治理方面。目前已开展对全市139处在用、已封场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规模较小的渣土堆填场全面排查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安全的49处、基本安全的49处、安全偏小的41处,共排查提出407项安全隐患整治内容,并分类分项建立了安全隐患整治台账,明确了各分项整治内容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要求。目前,全市119处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规模较小渣土堆填场已全部停止运营;对在用的、已封场的受纳场以及规模较小渣土堆填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分类分项进行整治。

  3.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建设方面。根据专项规划,我市在2020年前要建设46座受纳场,库容1.7亿方;截至目前建成10座受纳场,库容约0.9亿方。2016年6月3日,市规土委向市政府提交了《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深圳市拟近期重点实施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题研究(2016)有关事项的请示》,指出近期可重点规划建设的受纳场有11座,其中4座在原规划范围内,7座在原规划以外。根据市规划国土委研究成果,市住房建设局制定了专项方案,组织各区(新区)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推进上述11座受纳场规划建设。

  (五)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分级

  参照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有关规定,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等级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

  (3)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4)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受威胁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受威胁人数10人以下;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4)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六)全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职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指导工作及市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工作,由区(新区)住建部门会同本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七)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在用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已封场移交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按照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别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Ⅲ级)或参与处置的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Ⅱ级、Ⅰ级应急救援按照省、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相关要求配合),以及需要市住房建设局协调处置的一般级别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Ⅳ级)。

  本市范围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设施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单位就近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队伍(企业应急队)和各区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见附件二)。

  (一)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险情的预防和抢险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3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副市长担任,主持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审查突发事故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宣传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协调相关事故及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住房建设局、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市应急办、市建筑工务署、市公安交警局、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地质局、市外事办(港澳办)、市台办、深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通信管理局、燃气相关企业以及相关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和修订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队伍的组建、管理和应急演练;

  (3)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市应急平台体系;

  (4)组织编制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信息清单以及与各个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对应的抢险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5)及时确定较大级别及以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市范围内重大以上级别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

  (6)协调相关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预防和抢险应对工作;

  (7)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技术研究,制定预防和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技术方案,并根据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实际情况逐年进行更新;

  (8)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建筑废弃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指定人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废弃物管理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组成。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与应急抢险专业队以其它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其它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舆情应对综合协调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权威信息的发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舆情监测、新闻发布、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并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2.市应急办:及时掌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事态及抢险进展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组织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抢险工作需要和总指挥的指令,负责请求上级应急部门协调省内外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急预案;承担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每半年核实一次应急通讯录,确保应急通讯录的有效性;负责抢险投入的核定,保持抢险队伍的应急救援积极性;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发生时,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和制定现场救援实施方案及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协调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4.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负责组织较大级别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并配合省政府调查组、国务院调查组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

  5.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物资、成品油及电力资源等的统筹、调配等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6.市财政委:保障落实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应急专项资金,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规划国土委:配合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专项规划修编,配合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与监测等工作。

  8.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导致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它污染等进行环境监测、应急处置与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11.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中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2.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及周边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突发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15.市城管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城市管理资源的协调,负责救援现场周边道路清理,协调清洁队伍疏通障碍物及做好森林防护等;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有关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预警信息。

  17.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方案,综合考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地处偏远的道路交通情况;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18.深圳通信管理局: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19.市地质局:负责承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区域相关地质数据监测、协调地质专家及地质专业救援装备及物资及时为应急抢险提供专业支撑。

  20.市外事办(港澳办):突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所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公安、住建部门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港澳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涉外(含涉港澳)事宜。

  21.市台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中所涉及台胞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报送涉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22.市国资委: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3.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并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将事故预防与应对工作资金纳入本区(新区)财政预算,保障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24.市建筑工务署:负责调配所管辖范围的相关建筑工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与市住房建设局一起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等。

  25.深圳警备区:按应对事故军地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参与应对事故,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外围警戒。

  26.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统筹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对事故,负责组织人员搜救及抢险救灾工作,会同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建筑施工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7.武警深圳市支队:按应对事故军地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统筹协调武警内卫、水电、交通部队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协助市应急办开设现场总指挥部工作。

  28.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中引发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公共电力设备的停供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9.市地铁集团:负责组织抢修、调配及恢复在事故中受影响的地铁线路及地铁配套设施。

  30.市燃气集团及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受损的燃气管道及燃气场站等配套设施。

  31.市水务集团: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事故中受损及受污染的供水系统及配套设施。

  32.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政府依托深圳市内相关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负责选定不少于50家的应急救援泥头车运输公司名单,核实统计应急物资信息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督促名单内的公司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与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每半年核实相关信息)及部分泥头车公司等组建本市建筑废弃物抢险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现场的建筑废弃物开挖、运输、恢复道路设施等;紧急状态下,听从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必要时支援辖区外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应急抢险;负责做好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等。

  (四)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1.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较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的所在区(管委会)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社会团体组成。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市住房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和参与应急处置的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见附件二)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材料组、接待组、新闻发布组、现场搜救组、现场监测组、医疗保障组、核查人员组、技术专家组、工程救援和次生灾害防范组、善后工作组、外围警戒组、交通疏导组、指挥保障组、后勤保障组15个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见附件三)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等措施;

  (5)负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统计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救援、所投入的资源及损失等数据以便优化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1.应急专家组组成

  市住房建设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水务、地铁、燃气等各类工程)、质监、消防、监测、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专家库,定期不定期召开研讨会,研判应急形势,根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需要遴选专家库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六)专业抢险救援队

  1.专业抢险救援队组成

  为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等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主要依托市各应急指挥部所属的专业应急队伍、本市建筑行业龙头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处置建筑废弃物开挖、运输、建构筑物垮塌、泥土疏导、掩埋人员抢救、电力系统损毁、燃气排水系统损毁及其它设备倒塌等类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抢险工作。并要求本市范围内其它各建筑企业等组织应急队伍与之形成相互补充的应急力量。

  2.专业抢险救援队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充分发挥就近应急资源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

  (2)必要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支援本市行政区域外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应急抢险。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规划与建设等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研究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治理综合技术,基于现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综合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的发生,减轻损失。

  (2)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过程中,合理有效地预防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治理的管理技术资源,从源头降低发生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的可能性。

  (3)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企业建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履行好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监测监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机构报告。

  (4)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5)本市各建筑业企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做好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预防工作。

  2.监测

  (1)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并完善政府部门与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其它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储存单位等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市内各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进行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依据深圳市发布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全市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全方位的自动化监控与风险动态实时监测。

  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对泥头车安全状况及合规运行期的监测,同时加强泥头车司机关于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安全培训,降低其引起的运输安全风险。

  建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和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事故的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域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具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实施监控;与各建筑企业、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等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安全动态,包括受纳场容量预警、建筑废弃物堆砌方式监测、风险评估、支护结构及排水设施等,并定期记录在案,在应急处置时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技术依据。

  (3)建筑业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应建立健全日常建筑废弃物排放数据监测、倾倒数据及泥头车运输过程监测机制,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预警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信息或事故发生后可能升级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红色(一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

  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

  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

  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

  

  (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建设部门、城管部门等)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防止事故的扩大。

  (3)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市、区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相关规定操作,预先设定发布内容,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接发布流程,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Ⅱ级以上(含Ⅱ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Ⅲ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预警信息由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Ⅲ级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住房建设局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Ⅳ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预警信息由涉事所在区政府参照市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发布,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机构、建筑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相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机构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应急办启动本预案;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级别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建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人力、物力资源共享。

  1.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0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信息联动系统,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2.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向本市驻军、武警部队及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非事发企业参与机制

  涉事单位的附近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有义务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事发单位事故性质,参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较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发生后,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获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向市政府、市住房建设局、事发地所在区(新区管委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1)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向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排放建筑废弃物的企业负责人,运输倾倒建筑废弃物的泥头车公司负责人以及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所在地的区委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接报后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 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抢险快报见附件一)。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建筑废弃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委。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市住房建设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外事办、市台办提供必要协助。

  2.先期处置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发生后,受纳场所在区域管理机构为先期处置负责单位,应立即启动对应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建筑废弃物事故为较大级别及以上,先期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区域管理机构先期处置和属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先期处置两类。

  (1)受纳场区域管理机构先期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或所属地区(新区)政府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所在区域管理机构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附近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开展抢险救援,科学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由专门的信息员上报整个事故情况。

  当市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新区)政府到达现场后,受纳场区域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先期处置事发属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由专门的信息员上报整个事故情况。

  当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较大等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须抢救人员时,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建筑废弃物事故,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单位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Ⅰ级为最高。

  

  (1)Ⅲ级(三级)应急响应: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确认为较大级别或一般级别升级为较大以上级别,或发生跨区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工作。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二级)、Ⅰ级(一级)应急响应: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确认为重大级别或者升级为重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

  Ⅲ级(三级)以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指挥协调措施:

  (1)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2)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5)协助市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5.处置措施

  Ⅲ级(三级)以上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在采取上述指挥协调措施的同时,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4)启动突发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故提供资金保障。启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

  (5)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室内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里疏导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和健康得到保障,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6)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7)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车辆、工程机械等设备设施和其它障碍物等;

  (8)迅速抢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导致的水、电、气及交通等系统的破坏,降低由于该类系统损坏造成的其他衍生事故损失等;

  (9)组织动员公民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6.响应升级

  因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多个区或新区管委会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行政区或新区管委会参与应急处置,适时联系驻市驻军驻警和预备役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将波及周边区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的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7.社会动员

  根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本市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抢险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8.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现场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政府新闻办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信息会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市外事办、市台办等协助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发布信息。

  9.应急结束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接收、使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金融办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组织和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或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部、主责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和市政府。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有关文件对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恢复与重建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受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影响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委、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政府单位和企业应主动配合市政府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特点,依托现有的武警现役消防队伍、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本市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依托在本市注册的建筑行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龙头企业专业抢险队,组成本市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的专业应急队伍。各建筑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专家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建由勘察、地质、设计、施工(含建筑、水务、地铁、燃气等各类工程)、质监、消防、电气、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为处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

  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社会应急力量

  (1)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建筑废弃物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建筑废弃物抢险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1.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监管所需事故预防和应对的应急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事故应急的需要。

  2. 市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严格按照《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根据现行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进行负担。各区(新区)必须保障处置事故所需经费。

  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5. 对不属于深圳市财政支出的单位相关费用参照施工企业执行。

  (三)物资保障

  1.市应急办负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新区管委会)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区(新区管委会)应向市应急办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

  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处置期间,配备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立即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六)治安保障

  1.公安机关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3.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七)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室内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八)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九)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抢险和救援工作。

  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应急指挥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补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市财政委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可代表市政府直接调用。

  3.市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应急资源信息系统”及“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要求建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及时维护更新,保障物资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十)室内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理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十一)科技支撑保障

  1.市科创委配合市住房建设局鼓励和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预防与治理、监测监控、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2.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市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十二)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十三)法制保障

  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法律依据。

  (十四)其他应急保障

  1.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应关注国内外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防治及监测监控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相关的安全防治措施、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应急救援机制及专业抢修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一体化通信指挥体系,提高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本预案演练

  由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相关预案演练

  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相关企业预案演练

  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抢险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相关应急物资储备等均处在有效范围内,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二)宣传教育

  1.应急宣传

  (1)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应急教育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应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征兆及紧急疏散为核心内容,以学校、社区、厂区、道路运输人员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附近的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警示宣传、事故征兆引导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受纳场管理、运营机构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人员的培训

  各建筑施工企业、深圳市自卸车协会及部分泥头车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技能和安全意识,能够积极配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应急救援行动中明确自己的职责、听从指挥、高效完成交付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抢险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建筑废弃物,本应急预案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2.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本应急预案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是指政府规划建设用于存堆填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市应急办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2)备案

  本预案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编制,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