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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0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市预防和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

  (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5号,2012年3月1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国务院

  (6)《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5]11号),国家海洋局

  (7)《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

  (8)《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

  (9)《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

  (1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海洋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及时、主动地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海洋灾害现状

  深圳市地处广东省南部沿海,位于北回归线以南,毗邻香港。陆域位置东经113°46′至114°37′,北纬22°27′至22°52′。深圳市行政辖区由六个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和三个新区(光明新区,龙华区,坪山区)组成,呈东西狭长形,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台风、暴雨影响频繁。深圳市海域面积1145平方公里,由 “三湾一口”( 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和珠江口)组成,海岸线绵延257公里。全市大小岛屿39个,滩涂面积70平方公里。

  威胁到深圳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的海洋灾害主要是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海浪等其它海洋灾害相对较少。据统计,1949年至今,影响深圳市沿海的台风共260个,平均每年4.06次;其中有116个台风严重影响深圳市附近海域(带来大浪即浪高2.5m以上影响的,定义为严重影响深圳市附近海域的台风),尤其在珠江口登陆的台风给深圳造成的影响最大,平均每年1.81次。深圳市西部海域增水大于50cm的风暴潮过程平均每年1.7次,东部海域平均每年2.5次。

  1949年以来,直接登陆深圳市沿海的台风有13个,其中最强的是“7908”号台风,于1979年7月25日至8月3日以强台风级别在宝安区西乡登陆,此次台风过程造成了1979年8月2日19时赤湾港的风暴增水达到1.12米。最近正面袭击深圳市的“1604”号台风于2016年8月2日以强台风级别在大鹏半岛登陆,横穿整个深圳市,台风期间土洋站潮位仪于8月2日7时10分观测到最高潮位为2.38米,深圳市近岸波浪浮标东冲站于8月2日5时38分观测到最大波高达3.3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所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观测、预警、灾情调查报送、防御和处置等工作。

  其中由台风引起的海洋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于《深圳市防台风预案》。由海洋灾害引起的其他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于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地质与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地质与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及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室。

  总指挥:由分管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

  执行总指挥:由市规土委(市海洋局)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海洋局:负责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进行风暴潮、海浪灾害期间的观测工作;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报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灾情报送工作;组织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

  (2)市应急办: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市气象局:负责向海洋局提供深圳所辖海域台风、大风等相关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4)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等部门疏散渔船及渔民撤离海洋灾害发生的海域;协调做好燃油调配和部分物资供应工作。

  (5)深圳海事局:督促或组织、指挥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采取避风行动,统筹安排锚地;船舶抛锚避风后,关注辖区海上船舶动态。

  (6)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7)市财政委:负责做好海洋灾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实施由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和防洪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海堤等水利工程设施。

  (9)市文体旅游局:督促指导沿海旅游景点、星级酒店采取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警或响应时,督促指导沿海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海洋、气象、交通等信息,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10)市公安局:加强灾时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1)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省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12)市教育局: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学校、幼儿园停课通知,做好海洋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有关海洋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的道路受灾损坏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14)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15)市民政局: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手段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16)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为既有房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配合各区政府做好既有房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指导灾后修复和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17)深圳广电集团:接到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规定的频率播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频率播报相应预警信息。

  (18)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在市海洋局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后,通过深圳市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19)市外办(港澳办):风暴潮、海浪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涉外涉港澳事宜。

  (20)市台办:协调处理在深台湾地区居民在风暴潮、海浪灾害后的有关事宜。

  (21)沿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海洋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海洋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受灾信息;启动突发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其他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土委(市海洋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土委(市海洋局)领导兼任。除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方面职责外,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海洋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各项指示和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海洋灾害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市级应急预案。

  (3)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组织编制和修订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5)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宣传和演练等工作。

  (6)指导、协助各区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基层海洋灾害应急机构职责

  沿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海洋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与职责

  市海洋局根据海洋灾害的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风暴潮、海浪等预警、分析预测和处置防治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咨询方式可采取视频会商、电话会商等多种形式进行。

  应急专家组负责为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为应急观测、分析预测和防治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3 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市海洋局对深圳市发生的海洋灾害的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海洋灾害普查,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并开展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工作。

  (2)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协助做好海洋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海洋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3)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船舶及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3.1.2 监测

  市海洋局组织全市海洋观测设备(包括简易式潮位仪、波浪浮标、环境浮标、地波雷达等)及监控设备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协助海洋观测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选址,为设备的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设备的保护工作。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洋灾害的强度、发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市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红色警报、近岸海浪红色警报。

  风暴潮红色警报是指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影响,预计未来深圳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例如深圳赤湾站、盐田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其中警戒潮位值的选取参照《深圳市警戒潮位核定报告》。

  近岸海浪红色警报是指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m有效波高。

  Ⅱ级预警:市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橙色警报、近岸海浪橙色警报、近海海浪红色警报。

  风暴潮橙色警报是指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深圳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例如深圳赤湾站、盐田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其中警戒潮位值的选取参照《深圳市警戒潮位核定报告》。

  近岸海浪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m~6.0m(不含)有效波高。

  近海海浪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海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m有效波高。

  Ⅲ级预警:市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黄色警报、近岸海浪黄色警报、近海海浪橙色警报。

  风暴潮黄色警报是指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深圳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例如深圳赤湾站、盐田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其中警戒潮位值的选取参照《深圳市警戒潮位核定报告》。

  近岸海浪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m~4.5m(不含)有效波高。

  近海海浪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海海域出现9.0m~14.0m(不含)有效波高。

  Ⅳ级预警:市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蓝色警报、近岸海浪蓝色警报、近海海浪黄色或蓝色警报。

  风暴潮蓝色警报是指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深圳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例如深圳赤湾站、盐田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其中警戒潮位值的选取参照《深圳市警戒潮位核定报告》。

  近岸海浪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m~3.5m(不含)有效波高。

  近海海浪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海海域出现6.0m~9.0m(不含)有效波高。

  近海海浪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海海域出现3.0m~6.0m(不含)有效波高。

  (2)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①发布制度

  市海洋局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范》(SZDB/Z 127-2015)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签发: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海洋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领导签发。

  ②发布内容

  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传播要求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等渠道准确、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在市海洋局发布Ⅰ级、Ⅱ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海洋局根据海洋灾害的变化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降级签发原则按照“从Ⅰ级降为Ⅱ级、从Ⅱ级降为Ⅲ级由市海洋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从Ⅲ级降为Ⅳ级由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领导签发”执行。当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时效到期时,预警信息自动失效,无需签发。海洋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根据“谁签发,谁解除”原则,及时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

  海洋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需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级别海洋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地质与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海洋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45分钟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地质与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海洋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地质与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海洋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地质与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海洋灾害分级标准见“6.1术语”。

  (2)信息共享

  市海洋局负责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市应急办、市气象局、深圳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以及铁道、电力等有关部门与市海洋局建立海洋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3.2.2先期处置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介入之前,事发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

  3.2.3应急响应标准

  3.2.3.1 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深圳市海洋局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2)深圳市海洋局针对我市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3.2.3.2 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深圳市海洋局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2)深圳市海洋局针对我市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橙色警报,或针对我市近海海域发布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3.2.3.3 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深圳市海洋局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2)深圳市海洋局针对我市近岸海域发布海浪灾害黄色警报;或针对我市近海海域发布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3.2.3.4 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深圳市海洋局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2)深圳市海洋局针对我市近岸海域发布海浪蓝色警报,或针对我市近海海域发布海浪灾害蓝色、黄色警报。

  3.2.4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3.2.4.1 Ⅰ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应急专家组,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命令。

  (2)组织管理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每日参加2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3)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市海洋局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4)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若预警级别无变化,发1次即可。

  每次发布警报前,深圳市海洋局应组织利用视频或者电话方式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深圳市气象局等单位开展应急会商,会商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

  3.2.4.2 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组织市海洋局等各单位和应急专家组,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2)组织管理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3)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市海洋局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4)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若预警级别无变化,发1次即可。

  每次发布警报前,深圳市海洋局应组织利用视频或者电话方式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深圳市气象局等单位开展应急会商,会商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

  3.2.4.3 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组织市海洋局等各单位和应急专家组,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执行总指挥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2)组织管理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市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人员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3)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市海洋局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4)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若预警级别无变化,发1次即可。

  每次发布警报前,深圳市海洋局应组织利用视频或者电话方式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深圳市气象局等单位开展应急会商,会商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3.2.4.4 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组织市海洋局等各单位和应急专家组,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2)组织管理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市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人员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3)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市海洋局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4)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若预警级别无变化,发1次即可。

  每次发布警报前,深圳市海洋局应组织利用视频或者电话方式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深圳市气象局等单位开展应急会商,会商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

  3.2.5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2)市应急办应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海洋灾害防御及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协助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3)事发的地区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市指挥部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3.2.6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明确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3.2.7防御及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明确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3.2.8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

  海洋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海洋局发布的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根据预警级别,由指挥部领导签发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通知。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受海洋灾害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海洋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鼓励保险组织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鼓励相关群体和个人购买保险,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

  3.3.4 调查评估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市海洋局统一组织,开展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导致发生海洋灾害的天气系统;海洋灾害实况及特征;海洋灾害对受灾区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分析;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存在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3.3.5 恢复与重建

  海洋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海洋灾害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修复受损的海堤、渔港等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海洋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海洋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

  4.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海洋灾害的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海洋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人员防护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无线和有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

  4.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7 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我市的海洋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海洋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海洋局应当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海洋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市指挥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风暴潮、海浪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海洋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市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海洋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5.3 责任与奖惩

  (1)对海洋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惩罚。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术语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重大海洋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较大海洋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南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近海预报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南海及邻近海域。

  6.2预案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17号)的规定,由市海洋局负责按照实际需求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审定。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洋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沿海各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区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7 附录

  附录1:深圳风暴潮预警信息模板

  附录2:深圳海浪预警信息模板

  附录3:深圳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