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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0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指挥统一、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管。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引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分工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处置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参见2.3)的负责同志分别为市协调机构成员。

  2.2 市协调机构

  市协调机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领导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

  市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救助准备措施;

  (2)监督检查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情况;

  (3)检查、指导区级应急救助指挥工作;

  (4)根据灾情派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5)决定请求中央和省的支援;

  (6)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协调机构在市民政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作为市协调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及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市民政局:承担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定、报告全市灾情;负责灾时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和管理;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慰问以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区域的救灾捐赠活动,统一分配全市性救灾捐赠款物和市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办(市地震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和政策;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5)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渔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配合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尽快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灾害救助全程通信畅通。必要时,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6)市财政委: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会同市民政部门联合向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7)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及时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我市沿海海啸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优先办理灾后重建用地审批手续。

  (8)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一般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环境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会同市卫生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轨道、道路、港口、水运、空港、货运等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11)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交通警察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查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信息核对;组织、指导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2)市文体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在深各旅游景点、文体场馆、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应急广播体系。

  (13)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监测、处置、鉴定评估;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核定水务灾害损失。

  (15)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加强灾区市场监管,保障受灾期间市场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灾区市场秩序;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6)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17)市城管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负责公园和景区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人行道树木断枝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

  (18)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19)市法制办:负责灾害救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为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20)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做好自然灾害发生时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协调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并落实有关抗灾救灾金融扶持政策。

  (21)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2)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各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组织各口岸灾后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3)市外办(市港澳办):参与处理在深受灾外国人及港澳人员救助等重要事项,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外国和港澳地区救灾捐赠款物。

  (24)市台办:协调处理在深受灾台湾地区居民救助等重要事项,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台湾地区救灾捐赠款物。

  (25)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26)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托幼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和指导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指导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27)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工学校复学工作;监督管理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指导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8)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29)团市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30)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完善本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配合灾区现场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要求核定和上报灾情信息;推进各项防灾减灾宣传和教育工作。

  (31)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海难搜寻救助、海上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3)深圳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4)武警深圳市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边防六支队、边防机动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5)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36)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7)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和电力调度以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应。

  2.4 专家委员会

  市协调机构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5 各区(新区)协调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做法,建立健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3 预警报告

  3.1 预报预警

  3.1.1 市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各类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工作。

  3.1.2 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上级民政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结合受影响区域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措施。

  3.2 灾情报告

  3.2.1 市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报告。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灾情报告,向市协调机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2.2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放灾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4.2 响应启动

  当自然灾害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按照我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特别重大灾害)、Ⅱ级(重大灾害)、Ⅲ级(较大灾害)、Ⅳ级(一般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启动应急救助响应。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Ⅱ级响应。我市发生特别重大灾害和重大灾害,国家、省减灾委分别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发布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指令。市协调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国家、省减灾委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2)Ⅲ级响应。我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评估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报协调机构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协调机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协调机构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指令。

  (3)Ⅳ级响应。我市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受灾区协调机构立即组织本区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并根据灾情研判情况报请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指令。

  4.3 响应措施

  4.3.1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Ⅳ级),由受灾区域的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执行以下响应措施:

  (1)区协调机构组织区有关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具体灾害救助措施;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按要求核查灾情,向市协调机构和本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灾情;根据灾情的核定情况,协调本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协调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领导慰问受灾群众;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评估、核定损失等工作。

  (2)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指导、协调、督促各区(新区)落实各项自然灾害救助措施;根据区(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协调调拨市级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和生活补助资金。

  4.3.2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Ⅲ级),由市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市层面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视灾害情况,协调市领导带队前往灾区了解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灾情稳定后,指导、协调各区(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2)市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灾情统计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按要求向市协调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3)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灾情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4)市民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广泛发动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及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5)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输、发送救灾物资。

  (6)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规划国土部门协助准备灾区地理信息,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住房建设部门协助准备灾区范围内工地信息数据。

  (8)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运送救灾物资、救援设施设备,将受灾群众运送至指定的安全救助区域。

  (9)市协调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3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Ⅰ级)和重大灾害(Ⅱ级),在国家、省减灾委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市协调机构组织市、区(新区)各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协调市、区(新区)有关单位、专家参与国家或省组织召开的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协调市领导与国家、省派出的工作组领导前往灾区了解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在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组织、协调市、区有关单位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全面统计上报我市灾害损失情况。

  (2)市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平台,引导社会捐赠资源与灾区需求有效对接;指导、监督各级民政部门接收、使用、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引导社会力量进一步做好群众安置、情绪疏导以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救助工作。

  (3)市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按照国家、省救灾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4.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5 信息发布

  4.5.1 自然灾害中有关人员伤亡情况、受灾损失数据的相关报道和信息发布,应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口径统一办理。

  4.5.2 重大灾情及救灾救助情况应由市政府审核后发布。

  4.5.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等。

  4.5.4 信息发布可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原则上,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由区财政解决,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害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 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指导灾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

  5.1.4 灾害发生半年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灾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5.1.5 市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5.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冬春生活救助有关要求,核查、确认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5.2.2 根据受灾区域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区(新区)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和民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三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规划,市住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由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统一实施。

  5.3.2 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5.3.3 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新区)民政部门对灾后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受灾区(新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倒房情况报市民政部门。

  5.3.4 市民政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重建补助资金。

  5.3.5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4 保险赔付

  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民政部门和市金融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协调巨灾保险承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时对受灾群众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涵盖各领域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网络。鼓励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2 资金保障

  6.2.1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6.2.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3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6.2.4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风险分担机制。

  6.3 物资保障

  6.3.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对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6.3.2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通过实物储备和商业代储等多种方式,储备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满足各类灾害事故的救助需求。

  6.3.3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6.3.4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设施保障

  6.4.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各区(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的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要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6.4.2 市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避难场所的日常运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保证避难场所灾时的安全运营、物资供应和志愿者服务保障。

  6.5 通信保障

  6.5.1 市经贸信息委等有关单位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及受灾区域的通信畅通。

  6.5.2 加强市、区、街道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单位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管理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各工作环节。完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2 支持引导具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情核查评估、灾区需求评估、灾后恢复重建等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流程。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利用“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高温、低温冷冻、雪、沙尘暴、重度灰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等。

  8.1.2 本预案所称灾情信息是指灾害已经发生,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及结束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情况。

  8.1.3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是指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的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中涉及到数量描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该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8.4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补充。

  8.5 本预案由市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释。

  8.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9 附件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9.1 Ⅰ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b.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9.2 Ⅱ级(重大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9.3 Ⅲ级(较大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或600户以上,5千间或1500户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9.4 Ⅳ级(一般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2千间或600户以下。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点击下载全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