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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04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6〕16号)和原《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1日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现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2.4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3.3.3预警内容

  3.3.4预警方式

  3.3.5预警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4.1.2信息报告

  4.1.3报告内容

  4.1.4报告方式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4.3.2启动条件

  4.3.3基本响应

  4.4指挥协调

  4.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4.6处置措施

  4.7响应升级

  4.8社会动员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

  5.5恢复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人力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其他应急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传教育

  7.3培训

  7.4责任与奖惩

  7.5预案管理

  7.6预案解释

  7.7预案实施

  8 附件

  8.1信息接报、信息报送与预案启动、应急结束文本

  8.2指挥部成员

  8.3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止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分析、预警、预测和预报等手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事故发生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采取科学有效地处置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影响,保障人员、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5)《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7号)

  (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

  (9)《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

  (10)《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12)《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4)《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2]117号)

  (15)《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6)《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平安不等于无事,通过各级工矿商贸企业主管部门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和完善深圳市地方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做到安全管理有方向,安全执法有依据。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4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超出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涉及跨区的工矿商贸企业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按照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6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深圳市工业园区星罗密布,产业结构混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来经市政府的规划,工业园区分类改造、分级整合以及发展大工业园区等措施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化初步形成;过去靠"三来一补"发展起来的传统工业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崛起,面临着升级或搬迁压力,安全管理力量不断削弱,各种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排查治理;而一些大型企业落户深圳,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增加;企业弱化安全文化建设,与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缺失,虽然企业在生产装备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始终暴露出问题,给企业带来各种安全隐患。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涉及行业主要包括电子制造业,五金制造业,塑胶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皮革制品制造业,印刷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商贸企业等。其中涂层烘干室、粉尘车间、喷油与喷漆车间、洁净车间、丝印车间等安全隐患多,是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对象。结合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实际情况,辨识其生产过程中存在14种风险,主要包括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灼烫、坍塌、容器爆炸、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锅炉爆炸、其他爆炸以及其他伤害等。

  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作为深圳市工业大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罗湖区、福田区以商贸企业为主,发生事故主要以商贸火灾为主,福田区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福田保税区附近;盐田区以物流企业为主,工业企业较少,主要涉及珠宝加工。坪山区、光明新区等地区新建企业基础较好,老工业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易发。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应急小组组成。

  2.1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机构。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经济贸易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协助分管经济贸易、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执行总指挥由市经贸信息委主任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指挥部成员单位见附录5。

  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有关市工矿商贸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组织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建设和完善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5)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确定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7)指导、协调或协助各区(新区)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8)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处处长担任。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7)组织开展本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有关工作;

  (9)督促指导和抽查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承担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包括应急消防抢险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安置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应急保障组、现场督导组、新闻报道组和技术专家组。

  各应急小组及职责:

  (1)应急消防抢险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区专职消防队伍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对现场受伤和失踪人员进行搜救等。

  (2)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现场治安秩序及危险区域隔离警戒;做好事故发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其职责为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4)疏散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环境监测组,由市人居环境委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开展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等相关工作。

  (6)气象监测与预警组,由市气象局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气候变化进行应急观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观测结果;按照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7)应急保障组,由市财政委、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负责组成。其职责为:

  ①市财政委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③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政务网络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8)现场督导组,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派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①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接受指挥部调遣,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响应前现场应急督导工作;

  ②事故未发生时,及时收集、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加强现场情况的监测、报告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指导可能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③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救援工作时,现场督导组应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万一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市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9)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

  (10)技术专家组,由市工矿商贸安全专家组成。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日常管理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

  ①为本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咨询,参与媒体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为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其他成员职责为:

  (1)市国资委职责: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配合工作。

  (2)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职责: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市外办职责:负责处理涉及到境外有关机构和国家的相关事宜。

  (4)市应急办职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5)深圳市警备区职责:作为我市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6)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职责:

  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建立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③做好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④指挥本辖区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⑤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所辖区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防患的企业责令落实整治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应急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隐患。

  (3)工矿商贸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3.2监测

  逐步完善工矿商贸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可能使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1)Ⅰ级、Ⅱ级预警: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2)Ⅲ级预警:情况比较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起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Ⅲ级预警的其他情况。

  (3)Ⅳ级预警:Ⅲ级以下应发布预警的有关情况。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Ⅳ级预警: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Ⅲ级预警: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部队。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签署意见报市应急办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Ⅱ级及以上预警: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响应: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救援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市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事故升至需要启动市级事故应急救援时,现场督导组并入现场指挥部,按市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现场救援。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和共享

  4.1.1信息收集

  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后获取有效的应急处置信息,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

  (1)工矿商贸企业危险源类别、区域分布以及周边环境影响情况;

  (2)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技术措施;

  (4)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信息;

  (5)应急救援队伍信息。

  4.1.2信息报告

  (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办等部门报告;

  (2)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报告有关事故信息;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不受限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4.1.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1.4报告方式

  (1)使用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原则上已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2)书面报送:未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采用书面报送。

  (3)电话口头报送: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

  (4)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记录。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

  (2)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事发地居委会、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Ⅳ级(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区(新区)相关专项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市政府领导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Ⅱ级以上响应:应急响应工作经指挥部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由市应急委进行统一指挥与部署,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应急资源的协调和调配工作,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组、应急队伍的调配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与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或本辖区的应急救援资源调配工作。

  4.3.2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Ⅳ级,并涉及跨区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需要市级应急力量进行增援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4)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

  4.3.3基本响应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本辖区街道办、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警戒、人员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较大以上级别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领导并在30分钟内作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协调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经现场确认为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指定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4.4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委与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由市、区两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评估,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必要时请求驻深部队和武警支队应急增援。

  4.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吸收涉事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有关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完成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处置措施

  由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事故类型、消防要求、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现场处置需要现场专家进行专业指导,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包括:

  (1)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6)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4.7响应升级

  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如果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外资源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的支持。

  4.8社会动员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9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直至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10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结束后,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并向市应急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5.3保险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委。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委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5.5恢复与重建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无线指挥调度、图像监控、信息报告、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撑、视频会议和信息发布等。指挥系统可以和其他指挥系统合并使用。

  6.2人力资源保障

  我市以现役消防队伍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驻深部队、武警部队作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强化公安、环保、医疗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事故处置单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充分发动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确保需要时能及时找到相应的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3经费保障

  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从年度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的应急专项经费列支。市财政委和区(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经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4物资保障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区(新区)有关部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市、区两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本级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进行原物或经济回补。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工矿商贸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人员疏运、物资运输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单位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7其他应急保障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如治安、电力、环保、避难场所、气象等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现场演练、桌面推演、沙盘推演等。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发生事故时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7.2宣传教育

  市 、区(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7.3培训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监管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应急管理能力。

  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工矿商贸企业有关应急管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7.4责任与奖惩

  本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绩效考核范围。

  7.5预案管理

  7.5.1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

  7.5.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修订建议。

  7.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6〕16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信息接报、信息报送与预案启动、应急结束文本

  附录1: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表

  附录2: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

  附录3:深圳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录4: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结束通知书

  8.2指挥部成员

  附录5: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

  8.3工作流程图

  附录6: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