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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具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所必需的气瓶、球皮、快速放气装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中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40项。

表格下载

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需填写的表格:《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表格下载(链接下载)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表格下载(样表)(链接下载)

办事地点

服务窗口:基本建设类窗口

服务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基本建设类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755-88127615、82107129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服务机构

服务收费:不收费

服务机构:深圳市气象局

证件样式
及有效期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未提供年度报告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温馨提示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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